依軍人保險條例規定: 一、軍人保險條例第十二條退伍給付,按被保險人事故發生月份之保險基數為標準計算之。 二、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退伍給付規定如下: (一)保險滿五年者,給付五個基數。 (二)保險超過五年者,自第六年起至第十年,每超過一年,增給一個基數。 (三)保險超過十年者,自第十一年起至第十五年,每超過一年,增給二個基數。 (四)保險超過十五年者,自第十六年起,每超過一年,增給三個基數。 (五)保險滿二十年者,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基數,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。 三、試算結果僅供參考,實際給付金額仍以被保險人退伍時之核定金額為準。